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517号
南京纳思浩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华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