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2421号
高凤龙、高健磊:本院受理原告张广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本院口头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告开庭进行审理,不再另行出具书面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八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