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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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初阳诉被告胡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0
浏览次数:144

(2023)苏0106民初721号

胡涛:

本院受理于初阳诉胡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于初阳租金2200元、违约金200元、油费450元、车辆维修费400元、清洁费及水泵费200元,合计3450元;二、驳回原告于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