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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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立平诉冯万民、南京富利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泽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凯旋、张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277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499号

冯万民、南京富利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泽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凯旋、张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汤立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