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1795号
汪洋、詹婵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汪洋、詹婵云、南京美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汪洋、詹婵云共同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590886.05元、利息16594.07元、罚息578.97元、复利304.2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5月23日);并承担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标准按编号为C0168002006160358《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被告汪洋、詹婵云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861元;3、被告南京美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知行路58号润锦园08幢316室的不动产)与被告汪洋、詹婵云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5、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