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1788号
荣超溢: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荣超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23年6月2日利息(含罚息)3023.24元、复利67.93元,合计53091.1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3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