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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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乔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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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1787号

乔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乔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387671.53元、利息11612.13元、罚息155.93元、复利245.6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5月6日);并承担自2023年5月7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公积金借款本金475229.28元及利息8300.25元、罚息109.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5日);并承担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金额以银行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3、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4、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佰村5号10幢502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3、5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