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1790号
徐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王志宝、徐梦、南京威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志宝、徐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8141.26元;2、判令被告王志宝、徐梦支付2023年5月23日的利息26870.58元、罚息19.49元、复息17.89元,并继续支付自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志宝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浦路以北、浦滨路以东江畔都会上城02幢1单元2402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王志宝、徐梦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8778元;5、判令被告南京威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1、2、4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被告王志宝、徐梦、南京威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