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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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南京明德投资有限公司、郁辉、郁鼎立、曹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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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1784号

郁鼎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南京明德投资有限公司、郁辉、郁鼎立、曹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明德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4975873.82元、计算至2023年6月1日的利息174562.5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郁辉、郁鼎立、曹洪燕对被告南京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南京明德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在浦口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的地号为宁浦2015GY009、宁浦2016GY010的土地在最高债权额606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郁辉、郁鼎立、曹洪燕抵押的位于栖霞区和燕路319号07幢601室不动产在最高债权额37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案件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