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1783号
徐小霞、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诉被告句容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徐小霞、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小霞、陈伟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3575.55元,支付利息10371.35元、罚息145.51元、复利205.1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7日),以及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徐小霞、陈伟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772.18元;3、判令被告句容天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位于句容市宝华镇仙林大道8号13幢805室不动产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由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