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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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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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2835号


孙恒玉: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恒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恒玉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66400.21元、利息5780.35元、本金罚息659.2元、利息复利334.85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孙恒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3、判令如被告孙恒玉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219C3,发动机号为GB019263,车架号LK5A6D1K9JA004809的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孙恒玉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孙恒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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