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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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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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2698号


刘爱君、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刘爱君、顾明国、刘勇、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2698号保全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爱君、顾明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1999503.74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1963.9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刘爱君、顾明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刘勇、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爱君、顾明国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爱君、顾明国追偿。案件受理费23468元,减半收取117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34元,由被告刘爱君、顾明国、刘勇、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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