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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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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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2836号


赵冬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赵冬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5478.09元及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月31日利息7034.21元、罚息413.85元、复利223.76元,以上本息暂合计203149.9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8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29号南方花园瑞阳居1幢329室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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