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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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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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2831号


张玉宝、沈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一宸、张玉宝、沈春霞、朱露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一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共计5285481.68元及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3年2月14日贷款本金5152775. 88元、利息14755. 54元、罚息 117802. 23元、复息148. 03元),以及律师费用198000元;2、判令被告张玉宝、沈春霞、朱露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张玉宝、沈春霞抵押给原告的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大道2号美之国花园7-05幢05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