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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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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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2838号


孙爱香: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吕帮寿、孙爱香、江苏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吕帮寿、孙爱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4655.21元,以及截至2023年2月2日所欠利息2259.39元、罚息413.81元,复利48.19元,合计为87376.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吕帮寿、孙爱香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江苏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吕帮寿、孙爱香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吕帮寿、被告孙爱香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九龙雅苑7幢23号501室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折价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