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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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184

(2023)0106民初2692

 

徐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告徐向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06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向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偿还本金29898.53元,支付利息14446.07、分期付款手续费1531.8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52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徐向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