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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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209

(2023)0106民初2700

 

黄小成、蒋荣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被告黄小成、蒋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2023)0106民初2700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小成、蒋荣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偿还本金175043.77元,支付利息3248. 14元、罚息158.24元、复利43.5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黄小成、蒋荣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7694元;三、如被告黄小成、蒋荣荣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有权就被告黄小成、蒋荣荣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洲路5号海润枫景家园17幢4单元207室的不动产与被告黄小成、蒋荣荣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2112元,由被告黄小成、蒋荣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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