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2834号
邓玮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山西路支行诉被告邓玮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玮皓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88862元,利息16549元(截止2023年2月15日),以及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浦口区迎江路59号18幢1单元2104室】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