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2648号
张晴晴、余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晴晴、余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晴晴、余海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68780.98元,支付利息(含罚息)4323.39元、复利175.8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并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被告张晴晴、余海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