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2048号
刘灵灵:
本院受理王哲诉南京荣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灵灵、王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等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日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