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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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龙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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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570号

龙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龙治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治国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225851.07元,截至2021年10月14日利息8851.03元,罚息2237.67元,合计236939.77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龙治国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5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龙治国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296号2幢1单元601室不动产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担保范围内进行议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对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