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541号
程大伟、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程大伟、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975086.1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608.48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2021年10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费99300元;3、确认原告在抵押范围内对抵押物(座落于溧水区卧龙湖风情小镇樱花花园11幢7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