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573号
竺有齐、竺孝伦、王宜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诉被告竺有齐、竺孝伦、王宜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竺有齐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41522.91元及截止2021年7月23日分期利息9081.18元、分期手续费75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59.56元,并按《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2、判令被告竺有齐承担原告律师费17500元;3、判令被告竺孝伦、王宜珍对被告竺有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