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564号
李小东、顾新雨、李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李小东、顾新雨、李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息44511.76元,其中借款本金43839.1元、本金罚息669.26元,利息罚息3.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二对上述1、2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