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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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士广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朱维维,张学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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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6621号

朱维维,张学萍:

本院受理颜士广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朱维维,张学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颜士广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