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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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悦诉被告郑嘉宝、胡云霏、潘晓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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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6690号

王群、梁光鸿、丁紫钢、刘艳霞、孙伟、刘澄、杨娟:

本院受理王悦诉郑嘉宝、胡云霏、潘晓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