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0403号
江苏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平:
本院受理南京百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苏全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