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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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蔡鸿、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三牌楼社区居委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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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0106诉前调12607号

蔡鸿:

本院受理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诉蔡鸿、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三牌楼社区居委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于30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