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民初16227号
朱祥生、吴岚:
本院受理曾金龙诉江苏创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