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曾金龙诉被告江苏创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3-03-15
浏览次数:349

(2022)苏0106民初16227号

朱祥生、吴岚:

本院受理曾金龙诉江苏创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