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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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学文、陈洪祥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第三人王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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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447

王沂:本院受理原告孙学文、陈洪祥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第三人王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