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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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倩与被告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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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0106民初14231

范俊:本院受理原告张倩与被告范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进行正常的、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