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1210号
李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诉被告李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亚军立即归还本金274033.1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7122.17元(截止2022年9月20日)及之后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代理费5146.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