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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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李家燕、李承昌、姜红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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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1215号

李承昌、姜红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李家燕、李承昌、姜红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家燕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2675元、利息725.01元、分期手续费3000元,违约金1024.93元(暂算至2022年10月17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117424.94元;2、判令被告李家燕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808元;3、判令被告李承昌、姜红娣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以上1、2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127232.9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