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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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张腾飞、南京正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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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497号

张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张腾飞、南京正紫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截止2022年7月21日止的商业贷款本金419646.01元、利息7978.36元、本金罚息26.08元、利息罚息(即复利)92元,合计427742.45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自2022年7月2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84295.64元;3、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实际还清止的商业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欠款全部实际还清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5、判令被告一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60901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等;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就上述债务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悦东府B-05幢803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