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5211号
孙健:
本院受理江苏朱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孙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朱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0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0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