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民初834号
南京汇众合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丹与被告南京汇众合一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