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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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君君诉赵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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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6诉前调843号

 

赵会:本院受理原告刘君君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池仲旺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