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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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祥生、张士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9
浏览次数:470

(2023)苏0106民初6488号

张祥生、张士铨:
       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祥生、张士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北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