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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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顺明诉张凤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浏览次数:394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6105号

张凤宇:本院受理原告唐顺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