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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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诉被告黄小成、蒋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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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487号

黄小成、蒋荣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诉被告黄小成、蒋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黄小成、蒋荣荣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75043.77元及截止2022年10月11日拖欠利息3248. 14元、罚息158.24元、复利43.56元,合计178493.71元以及自2022年10月1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黄小成、蒋荣荣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7694元;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有权以抵押物(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浦洲路5号海润枫景家园17幢4单元207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