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5624号
周维乾:本院受理原告樊伟军诉你及被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