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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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佳、刘颖融、徐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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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500号

张佳: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佳、刘颖融、徐茜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550933元(截止到2022年8月12日,本金525516.64元、利息22606.96元、罚息2809.4元)及罚息(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原告给付律师费20000元;2、对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21世纪世纪园8幢602室不动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