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504号
赵泽、郭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赵泽、郭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截止2022年8月11日止的商业贷款本金438791.64元、利息11212.63元、本金罚息65.95元、利息罚息(即复利)235.47元,合计450305.69元;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自2022年8月11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78721.15元;3、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实际还清止的商业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4、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实际还清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5、判令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61751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送达费、公告费等;6、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南京市栖霞区鹂岛路86号22幢三单元406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