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485号
杨能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南京南徐燃料有限公司、冯磊、杨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5000元、利息451.07元、罚息3954.3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12日),并承担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全部借款结清时止按双方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被告一、二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00元;3、被告三对上述债务在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