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7331号
许东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许东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许东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本金94723.5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2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被告许东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