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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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宿州市朱仙庄矿阳光幼稚园诉被告洪军、南京慧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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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540号

洪军:

本院受理宿州市朱仙庄矿阳光幼稚园诉洪军、南京慧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慧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原告宿州市朱仙庄矿阳光幼稚园处取走双师系统主机一台、双师盒子电源线1根、HD signal线1根、HRGH线1根、音频线1根、麦克风20米延长线1根、麦克风音频线1根、全向麦墙座、1080P高清摄像头1个、系统多功能控制板1个、全向麦克风1个;二、被告南京慧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宿州市朱仙庄矿阳光幼稚园押金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2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宿州市朱仙庄矿阳光幼稚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