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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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姚志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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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9332号

姚志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姚志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3月20日的本金10629.94元、利息663.08元(合计总欠款:11293.02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