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9339号
王少群: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文峰、刘晓华、王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2189.2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3月13日利息405.08元、罚息10.31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兴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金额暂计67604.67元);2.如三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判令原告对上述债务抵押房产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金智路11号诚基花园4幢504室不动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