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9338号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0824.48元,利息3995.63元、违约金利息13497.21元,分期利息9148.49元,合计人民币77465.81元(截止至2023年3月15日),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利息、复利和违约金利息的总金额按不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3.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