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9340号
姜有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姜有利、李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1724268.38元及利息56366.59元,本金罚息544.31元,利息罚息1341.58元(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1782520.86元;并承担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公积金借款本金236865.94元,利息3819.81元,(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共计247227.16元;并承担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全部公积金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照《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6000元;4.确定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金地自在城第七街区3幢1702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5.判令原告对超出抵押权216万元部分的债权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